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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铜仁发布《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2025/11/20    来源:铜仁微教育、梵净云天客户端     点击:477   

为筑牢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餐食品安全防线,鼓励大家共同参与监督,《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正式印发实施!无论是食材采购、加工制作,还是经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可通过官方渠道举报,查证属实即可获得100元至5000元以上奖励。

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每一份监督与担当,快一起转发扩散,让校园餐更安心!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受理社会公众(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涉及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等全国性的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布的渠道进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级认定、奖励资金计算审核及发放。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完善建立线索移交、举报奖励台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条  设立“校园餐”食品安全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财政预算100万元,用于“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兑现。各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安排本级财政预算。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移交上级部门办理的、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兑现。

碧江区、万山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的,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同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兑现。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举报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对象包括我市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食堂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主体、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配送食品食材单位等涉及中小学(含幼儿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将食材、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八)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九)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十)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贮存、配送、加工、供餐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生产加工场所“三防”设施缺失或不到位,环境脏乱差,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或其他安全隐患;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且危害后果明确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三)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赔偿为主要目的的牟利性举报;

(五)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失实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五)举报人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案件不涉及罚没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教育、公安部门确定,按照不低于5000元进行奖励。

举报事实同时满足两条以上标准,奖励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十一条  主体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和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照奖励等级标准加1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先行举报人;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事项进行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该部分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奖励告知。举报事实符合本机制第九条前四项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二)申请启动。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审核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核认定程序,在财政预算下达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单推送至同级教育部门。

(四)奖金发放。举报人自被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申请复核。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内部人员关注食品安全,及时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申报、认定、初核等管理,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发放。教育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因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一个学期内被多次投诉举报且被处罚或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机制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

第十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级对“校园餐”投诉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铜仁市文明办

     | 齐敏

     | 谢俞

    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