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在全国省级层面属第一家。
据了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贵州率先在全国启动地方配套法规修改工作,成为最早通过修订草案、最早颁布实施的省。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杨光杰介绍,贵州对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增条文52条,修改条文32条,保留条文4条,删除条文25条。
修订版《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有压实家庭保护、加强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细化司法保护、深化特殊保护、完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
“我省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基数规模大且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较大规模。”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旻介绍,根据2020年末统计数据显示,贵州留守未成年人47.5万人,总数位居全国第6位,留守未成年人在全省户籍人口中的占比位居全国第2位。同时,全省还有孤儿1.2万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1.6万人、纳入低保保障未成年人68.5万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6.9万人。
修订版《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特设“特殊保护”专章,将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为满足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修订版《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政府保护”专章中,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托育教育、安全保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提出:支持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兴办0至3岁婴幼儿托育场所。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同样是保护重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义务教育法》、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基础上,更加重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以及劝返复学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贵州还将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依托"12345、12338、12355"等热线服务平台,及时受理、转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