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花开压枝低,举目之处尽红粉。3月的玉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瓮阳村,千亩黄桃花争芳吐艳,镶嵌在桃园之间的一条条产业路若隐若现,静谧美好的乡村环境引来游人如织。
“自从县里实施《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条例》以来,乡亲们改掉垃圾乱扔乱丢、污水乱排乱倒的坏习惯,干净整洁已成为村庄的常态。”看着村活动室门口的停车场内,不断的私家车驶入,村支书姚沅昌说不出的高兴,家乡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过去“垃圾随风刮,污水靠蒸发”的村子变成乡村游、周末游的度假热点。
地处武陵山腹地的玉屏自治县,是贵州省十个、铜仁市唯一的乡村振兴示范县。脱贫攻坚战打响,玉屏自治县加快产业发展、加大推进乡村综合治理力度,乡村人居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村容村貌发生显著变化。
早在2016年,玉屏自治县就全面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联动处理模式,三年时间实现乡村垃圾收运处理100%全覆盖。但由于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缺乏长效管理机制,部分群众乱扔垃圾等一些不良习惯还未根本扭转,脏乱差问题仍然存在,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差距。
法者,治之端也。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军介绍,玉屏自治县结合脱贫攻坚后续提升工程,根据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的规定,出台了贵州省首个专门规范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法规——《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将治理成果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及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水平,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共分为7章43条。玉屏自治县2019年初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随后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考察学习以及对《条例(草案)》的修改。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设施维护监管的责任主体、规划控制、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垃圾分类制度,设立分类标准,明确村(居)委会、责任人的相关职责。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的经费投入,处理费的筹措、收取和使用,建立了考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等监督保障机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细落实,为建设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保障。
法律的制定关键在实施。姚军表示,该《条例》是玉屏自治县成立以来制定的第8个地方性法规,是全国第一个治理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民族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民族地方立法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的先例。《条例》实施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乡村环境保护的认知度、认同感,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增强了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激发了基层治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