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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实施,新规定看这里
2021/12/03    来源:贵州人大     点击:1096   

12月1日起,《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由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31条,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机制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家庭在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责任。

根据条例,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为了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和资金统筹管理长效机制。

此外,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未成年人就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培训,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条例》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的9项责任,如督促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返校学习,及时查找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做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有7项,包括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隐患等。

《条例》还明确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有关内容,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各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有效全覆盖。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配合学校研究制订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等活动;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暴力伤害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专题法治宣传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五种情形,一是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三是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四是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五是妨碍阻挠矫治教育措施实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向其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告诫书或督促监护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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